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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网站)备案须知

一、ICP(网站)备案管辖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各类网站和提供短信息内容服务、游戏服务、邮件服务、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以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办者在云南省或者服务器在云南省范围内的ICP单位应当在云南省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进行备案,云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昆明机关和事业单位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备案,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网站应当到单位或个人所在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备案。网站服务器和开办者均在云南省的,由网站开办者所在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备案,网站开办者和服务器仅有一项在云南省的,由在开办者或服务器所在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人可登录云南省公安厅网络备案系统(http://www.yn.cyberpolice.cn:81),按照备案类型和单位所在地填写相关备案后提交,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将视备案人提交资料的行为为提出备案申请。备案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后须记住系统分配的备案编号和备案密码,以便日后登陆备案网站查询备案结果和更改备案内容;

(二)备案申请提交后的1日内,备案人可对备案资料和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按修改时间重新计算备案日期;

(三)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将在备案申请提交2日后对备案进行初审,备案初审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初审结果告知备案者。备案人可在初审完成后通过备案编号和密码登陆备案网站查询初审结果,若初审合格,则进入复审程序;若初审不合格,请备案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整改;

(四)备案人在初审合格后进入复审程序,请备案人根据系统提示,在初审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进行复审,备案复审将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审结果告知备案人。备案人可在复审完成后通过备案编号和密码登陆备案网站查询复审结果,若复审合格,公安机关将在备案单位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上盖章后交还备案人,证明备案人完成备案;若复审不合格,请备案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整改;

(五)备案人领取加盖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六)ICP备案完成后,备案人应通过备案编号和密码登陆备案网站,下载备案图标和记录链接,及时将备案图标置于已完成备案网站首页的下方,并将图标加上链接,以便登陆备案网站的网民进行备案验证;

(七)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备案人应通过备案编号和密码登陆备案网站进行修改。若在备案进入初审程序后需要修改备案信息,备案人应首先通过备案网站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进行审核,备案人可在提出修改申请的2日后登陆备案网站,依照系统提示进行修改,修改后按修改时间重新计算备案日期;


三、ICP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审时通过系统提交的资料:

《空间网站信息表》(为.xls格式),有此虚拟空间租赁业务的填写,备案单位可在备案网站的“资料下载”中下载填写,并在备案时通过系统提交。

(二)复审时所需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网上下载填写,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政府机关和个人网站不必提供);

4、经营性网站应提供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则提供);

5、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备案时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的复议(如有则提供);

6、个人网站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计算机安全员《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

8、《ICP(网站)安全责任告知书》(可在备案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

单位备案的,以上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四、注意事项

如果开办网站的单位具有5台以上计算机联入互联网,从事上网活动的,还需要进行联网使用单位备案。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电话0871-65239562我们会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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